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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屬人事人才公共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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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公務員局、福州市財政局、福州市科技局關于印發(fā)《福州市博士后工作站(基地)管理服務辦法》的通知

發(fā)布日期:2017-05-16
榕人引〔201333

  各縣(市)區(qū)公務員局、市直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博士后管理工作規(guī)定》(國人部發(fā)〔2006149號)文件精神,加強規(guī)范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充分發(fā)揮博士后制度在培養(yǎng)、吸引和使用高層次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時更好地為企業(yè)和博士后人員服務,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福州市博士后工作站(基地)管理服務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福州市公務員局  福州市財政局   福州市科技局

    2013727

    

  福州市博士后工作站(基地)管理服務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guī)范我市博士后工作站(基地)管理,進一步發(fā)揮博士后工作站(基地)在培養(yǎng)、吸引和使用高層次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現(xiàn)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設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動站(簡稱流動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簡稱工作站)、博士后創(chuàng)新實踐基地(簡稱基地)(以上站點所在單位簡稱設站單位)和經核準進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員(以下簡稱博士后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服務機構

    第三條 福州市公務員局是全市博士后工作站(基地)綜合管理機構,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博士后工作站(基地)的方針政策,制定本市博士后工作站(基地)發(fā)展規(guī)劃、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指導、組織本市省級以上博士后工作站(基地)設站(基地)申報工作;負責或協(xié)助國家、省對轄區(qū)內博士后工作站(基地)進行指導、考核和評估,組織開展博士后工作站(基地)表彰獎勵等工作。

    第四條 各縣(市)區(qū)公務員局及相關單位負責協(xié)調本地區(qū)的博士后工作站(基地)工作,將博士后工作站(基地)納入本地區(qū)、本部門人才工作的總體部署,進行科學規(guī)劃。適時出臺相應的配套政策扶持轄區(qū)內企業(yè)、園區(qū)設站并配合做好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員的各項工作,同時加強對博士后工作站(基地)的管理、指導和服務等工作。

    第五條 各設站單位是本辦法的主要執(zhí)行機構。設站單位要立足實際,結合重點,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博士后工作站(基地)管理并加強與所在縣(市)區(qū)公務員局和福州市公務員局的工作聯(lián)系。

    第六條 各設站單位應制定具有較高創(chuàng)新水平的博士后研究項目,并保障對項目的資金投入;制定本站博士后研究人員招收計劃,并于每年六月中旬前報市公務員局審核。

    第三章 博士后工作站(基地)人員的招收

    第七條 具有博士學位,品學兼優(yōu),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四十歲以下的人員,可申請進站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八條 申請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員,應向設站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委托培養(yǎng)、定向培養(yǎng)、在職工作以及具有現(xiàn)役軍人身份的人員,申請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應向設站單位提交其委托單位、定向培養(yǎng)單位、工作單位或者所在部隊同意其脫產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 在職人員不得兼職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條 設站單位應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博士后人員,要對申請者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進行嚴格審核,采用考核、考試、答辯等形式擇優(yōu)招收,并按相關程序報省、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設站(基地)單位應與博士后人員簽訂協(xié)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工作目標、課題要求、在站(基地)工作期限、產權成果歸屬、違約處罰等。

    第十二條 工作站、流動站與創(chuàng)新基地應相互配合,聯(lián)合招收、培養(yǎng)博士后人員,合作雙方應按照優(yōu)勢互補、互惠互利、保證質量、共同受益的原則簽訂協(xié)議書,明確雙方及相關博士后人員的權利和義務。流動站應向工作站和創(chuàng)新基地提供科研支持和專家指導,幫助工作站做好確定博士后研究項目、招收博士后人員等聯(lián)合招收工作。工作站及創(chuàng)新基地視導師指導和設備試驗等情況向流動站支付一定費用,費用數(shù)額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

    第十三條 設站單位招收博士后人員時,應先將申請進站人員的有關材料報送市公務員局。經初審同意后,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博士后人員進站和戶口遷落等相關手續(xù)。

    第四章 博士后工作站(基地)人員的管理

    第十四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在進站(基地)后一個月內,須向市公務員局提交研究課題報告,由設站單位組織進行開題報告研究會,并通知市公務員局參加。

    第十五條 各設站單位應建立博士后人員招收進站(基地)、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制定對博士后人員目標管理、績效評價、獎勵懲處等具體管理辦法,每半年對博士后人員進行一次定期考核,并向市公務員局報送。對研究成果突出、表現(xiàn)優(yōu)秀的博士后人員,應給予適當?shù)谋碚煤酮剟?;對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員予以勸退和解約。

    第十六條 各設站單位應將博士后人員納入本單位人事管理范圍,其人事、組織關系、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單位同等人員對待,或按協(xié)議執(zhí)行。博士后人員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

    第十七條 博士后人員進站(基地)報到后,需在設站單位所在地落常住戶口的,由市公務員局負責協(xié)調相關部門,博士后人員到公安戶政管理部門辦理戶口遷出和落戶手續(xù);博士后人員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隨其流動的,按有關規(guī)定到當?shù)毓才沙鏊k理暫住手續(xù),待在站(基地)期滿后按規(guī)定辦理戶口遷出和注銷暫(居)住手續(xù)。

    第十八條 博士后人員在站(基地)工作時間為兩年,一般不超過三年。承擔國家重大項目,獲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等國家基金資助項目或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特別資助項目的博士后人員,如需要延長在站(基地)時間,經設站單位批準后,可根據項目和課題研究的需要適當延長。

    第十九條 博士后人員工作期滿后應按時出站(基地),確有需要可轉到另一工作站(基地)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人員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長不超過六年。

    第二十條 博士后人員在站(基地)期間,根據研究項目需要,經設站單位批準,可以到國外開展合作研究、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或進行短期學術交流,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個月(研究項目特殊需要經批準延長時間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博士后人員研究成果歸屬,依照國家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guī)辦理。

    第二十二條 博士后人員工作期滿,須向設站單位提交博士后研究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和博士后工作總結等書面材料。博士后人員出站(基地)時,設站單位要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對其科研工作、個人表現(xiàn)等進行評定,形成書面材料歸入其個人檔案,并向市公務員局報送。

    第二十三條 對出站(基地)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員,由人社部和全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頒發(fā)博士后證書。

    第二十四條 博士后人員在站(基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

    2、在學術上弄虛作假,影響惡劣;

    3、受警告以上行政處分;

    4、無故曠工連續(xù)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以上;

    5、因患病等原因難以完成研究工作;

    6、出國逾期不歸超過30天;

    7、其他應予退站(基地)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 退站(基地)的博士后人員,不享受國家對期滿出站(基地)博士后人員規(guī)定的相關政策。

    第五章 博士后工作站(基地)服務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事部門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基地)信息平臺,及時發(fā)布企業(yè)招收需求、博士后工作動態(tài)等信息,加大宣傳力度。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事部門積極支持與配合工作站、創(chuàng)新基地與流動站的協(xié)作工作,推動在引才、用才、產學研方面進一步結合,每年組織到省內外有對接意向高校聯(lián)系引才工作,擴大各站點(基地)知名度和影響力。

    第二十八條 博士后人員進站(基地)后,工作站、創(chuàng)新基地與流動站聯(lián)合招收的,應由流動站選派相關專業(yè)的博士后合作導師作為學術指導人,由工作站或創(chuàng)新基地選派相關專家作為項目研究指導人,共同指導博士后人員的研究工作。工作站或創(chuàng)新基地單獨招收的,由工作站選派相關專家作為博士后人員的研究指導人。

    第二十九條 設站單位要積極創(chuàng)造必要的科研和工作條件,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員開展科技創(chuàng)新活動,根據博士后人員的項目研究工作需要,成立科研項目小組,配備專業(yè)人員參與項目研究。

    第三十條 各高校、科研機構應與各設站單位保持長效合作機制,積極組織學術交流、主題講座、經驗分享、課題研討等方式的活動,豐富博士后人員的工作與生活。各級人事部門每年組織召開一次博士后聯(lián)席會議,加強博士后研究人員間的溝通交流,協(xié)調解決博士后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難。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每年撥付一定數(shù)額的資金資助優(yōu)秀在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員到國外(境外)一流高校、科研機構、企業(yè)的優(yōu)勢學科領域,合作開展博士后研究工作或學術交流活動及外籍(境外)和留學博士來榕從事博士后工作。

    第三十二條 在站(基地)博士后人員所從事的科研項目,可優(yōu)先推薦申報國家、省創(chuàng)新基金(資金)和科技計劃項目。各設站單位可優(yōu)先推薦參評國家級、省級創(chuàng)新型試點企業(yè),并鼓勵設立省市級技術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申報高新技術企業(yè)。

    第三十三條 開通博士后研究人員評聘專業(yè)技術職務“綠色通道”。博士后研究人員工作期滿出站(基地)后,符合條件的,可以優(yōu)先評聘副高級以上職稱,進站時已具有副高級職稱的可以優(yōu)先評聘正高級職稱。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受聘特設崗位。

    第三十四條 博士后人員應與設站單位職工享受同等的醫(yī)療保障待遇,所需資金的籌集執(zhí)行設站單位職工醫(yī)療保障資金的籌集辦法。

    第三十五條 博士后人員子女可在暫(居)住戶口所在地報考相關學校并準予在該所在地初中、小學和幼兒園就近上學和入園。

    第三十六條 設站單位應不斷提升引才意識,對特別優(yōu)秀的企業(yè)博士后,在博士后工作期滿后,可安排到重要崗位任職,成為企業(yè)骨干力量。

    第三十七條 博士后人員工作期滿,除有協(xié)議的以外,其就業(yè)實行雙向選擇、自主擇業(yè)。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和設站單位要為出站博士后人員的合理使用創(chuàng)造條件,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員的就業(yè)引薦等服務工作。

    第六章 博士后工作站(基地)經費管理

    第三十八條 市財政局負責博士后工作站(基地)各項經費的核撥,市公務員局負責經費發(fā)放。

    第三十九條 市政府一次性給予每個新設博士后工作站補助經費30萬元;市政府每年發(fā)給每位進站博士后5萬元補助經費,發(fā)放兩年。

    第四十條 市政府一次性給予每個新設博士后創(chuàng)新基地補助經費15萬元,市政府每年發(fā)給每位創(chuàng)新基地引入的博士后3萬元補助經費,發(fā)放兩年。

    第四十一條 博士后工作站及博士后創(chuàng)新實踐基地補助經費主要用于建站后與研究項目(或課題)有關費用,補助經費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創(chuàng)新實踐基地籌建完成、博士后已進站工作、科研課題已啟動后一次性發(fā)放。每位博士后補助經費發(fā)放與博士后人員的年度考核相結合,在站(基地)博士后人員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合格后,市財政局根據市公務員局的拔款函向設站單位撥款,每位博士后補助經費原則上發(fā)放兩年,每年發(fā)放一次。

    第四十二條 若同時擁有博士后流動站、工作站、創(chuàng)新基地多個稱號的,相關建站及人員獎勵經費就高不重復發(fā)放。

    第七章 博士后工作站(基地)評估與獎懲

    第四十三條 市公務員局根據人社部和全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制定的評估辦法和評估指標體系,定期組織對博士后工作站、流動站、創(chuàng)新基地開展評估工作。各設站(基地)企業(yè)和在站(基地)博士后人員應積極配合評估工作,提交相應的總結、課題報告等材料。

    第四十四條 經市公務員局評估后,對我市制度建設完備、人才集聚效應明顯、科技創(chuàng)新成效突出站(基地)點,給予表彰。對我市在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員和期滿出站不超過3年、現(xiàn)在榕工作的原博士后研究人員,其科研成果產生顯著經濟社會效益或做出突出貢獻的,提請市政府給予表彰。

    第四十五條 經市公務員局評估后,對三年內仍未招收博士后人員的設站單位,提請市政府取消相關優(yōu)惠政策的權利。對管理不善、評估不合格、不具備設站(基地)條件的,視情況予以警告通報批評、限期整改直至上報人社部撤銷,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六條 對違規(guī)使用補助經費的,一經查實,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追回違規(guī)使用的經費、停撥尚未撥付的經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公務員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2013727日起施行。